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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问题百科

来源:湖南千弘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时间:2016-06-30 09:59:17
 哪些商标业务申请不能在网上提交?

 答:商标申请人或商标代理机构不得提交下列情形的网上申请:
(一)商标局公布的《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所规范的商标注册申请;
(二)有优先权诉求的商标注册申请;
(三)人物肖像的商标注册申请;  本人补充:用申请人本人的肖像注册商标,必须要先做公正。
(四)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
(五)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没有列入《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商标注册申请;
(六)外国人或外国企业作为商标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未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商标申请人参照本项规定办理。
(七)其他商标业务申请暂不宜采用网上申请的商标注册申请。

进行商标业务网上申请时,如何加盖公章?

答:目前网上申请为试用阶段,仅对商标代理机构开通了网上申请。商标申请书在申请后的第二天下载pdf格式申请书并打印,目前只需加盖商标代理组织的公章,直送或邮寄至商标局(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邮编:100820。直送地址:国家工商总局东门商标代理机构收文室)。

网上申请过程中,对于填写错误如何更改?

答:在申请的当天,点击“商标注册申请查询”,检索到错误的申请件后,使用“更新”方式,改正错误信息,或将错误申请替换成一件新的申请。在申请的第二天后,申请书件中的错误可以提交纸件更正申请(其中申请人名称、商标图样、指定商品等不能更改),并缴纳更正费。

对于网上申请不予受理的,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如何处理上次提交网上申请时收到的“申请号”?

答:每一件申请对应一个申请号。如果申请人需要重报该件申请,应该重新进行网上申请,系统将分配一个新的申请号。商标代理组织应该重新直送或邮寄相对应的pdf纸件申请书(地址同上)。

商标注册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提供有效的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的复印件,但申请人没有,怎么办理?

答:如果申请人不能按照商标注册补正通知书的要求提供有效的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的复印件,也应将商标注册补正通知书原件交回商标局(商标代理机构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邮编:100820。商标代理机构直送地址:国家工商总局东门商标代理机构收文室。申请人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邮编:100820。申请人直送地址:商标注册大厅5号窗口),商标局将依法继续进行审查。

未在我国注册的境外商标,可否使用?

答: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在某个国家依据当地的法律取得的商标权利只能在该国获得保护,在其他国家的保护问题按照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对等原则办理。未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境外商标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得使用注册标记;未在我国注册的境外商标可作为未注册商标在我国使用,但必须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侵犯他人在中国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须按照《商标法》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驰名商标有公示期吗?什么是“驰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

答:根据现行《商标法》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依法在个案中认定商标是否驰名,因此不存在所谓的公示期。

“驰名商标(Well-known trademark)”是国际通用的法律术语,指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具有较高声誉的商标。驰名商标是知识产权领域重要的法律概念。在国际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作了规定。我国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也明确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问题。我国法律法规中没有“中国驰名商标”这一概念。但是,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二条定义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的定义,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经我国有权机关依法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在我国作为驰名商标依法得到扩大保护。 

商标代理机构注销后,其代理的所有剩余商标业务怎么处理?可否转由其他商标代理机构代理?

答:按照《商标代理机构注销和变更须知》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需要注销的,应与委托人就未完成商标代理事宜签订终止协议或者经其同意与他人签订转委托协议;《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必须依法办理变更代理人手续。

签订终止协议的,商标局将有关商标书件直接邮寄给委托人(申请人);签订转委托协议并依法办理变更代理人手续的,商标局将有关商标书件送达给变更后的商标代理机构;符合条件办理企业名称变更并变更相应备案信息的,商标局将有关商标书件送达给变更名称后的商标代理机构。

我国台湾地区自然人申请的商标在转让时需要公证,可以在台湾进行公证吗?

答:可以在台湾进行公证,但需要将在台湾办理的公证书副本送至海基会,海基会盖章确认后将公证书副本送交大陆各级公证员协会做比对认证。当事人持公证书正本至大陆相关公证员协会,由其向商标局出具一份确认公证书正、副本一致的函后,商标局将承认其法律效力。

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代理委托书上应加盖转让人还是受让人的章戳?

答:《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因此代理委托书上应加盖受让人的章戳。转让商标申请的,参照该规定执行。

商标许可备案的业务转到变更续展处后和原先申请有何不同之处?

答:具体可查阅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栏目下的“申请指南”第9项“如何办理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异议中的商标可以转让吗?

答:可以转让,但商标注册人注册的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应一并转让。

注销商标时,如果此商标变更和转让过,需要提交变更和转让的证明吗?

答:原《商标注册证》连同变更、转让或续展证明应一并交回。

企业改制后企业名称变更的,企业的商标是作变更还是转让?

答:企业改制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转让申请,同时附送改制的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包括企业登记机关的证明、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改制文件。

如果注册证或受理通知书打印错误,怎么处理?

答:若因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申请资料有误,导致注册证或受理通知书等文件出现错误,应向商标局提交《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该书式可在中国商标网下载),申请人、商品或服务项目及商标图样不得更换,同时交回旧注册证等,并按规定缴纳500元规费。商标局更正后会核发新的注册证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