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商标是指某一组织的商标,而不是某一企业的商标。集体商标可以在商品上使用,也可以在服务上使用。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即该组织是该组织成员的代表,注册商标的权利属于一个集体,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不是该组织的成员不能使用。因此,集体商标标示的是商标使用者同属于某一个组织,体现其“共有”和“共用”的特点,表示该组织成员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相互遵守某种共同的标准。
集体商标分为两种:
第一种:地理标志集体商标
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第二种:非地理标志集体商标。
对于不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情形,只需要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中有关集体商标注册的一般规定加以审查即可。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的审查
1、申请人应当提交其依法成立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企业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成立的批准文件等。
2、申请人应当提交材料详细说明该集体组织成员的名称和地址。
二、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审查
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使用集体商标的宗旨;
2、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商品的品质;
3、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手续;
4、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权利、义务;
5、成员违反其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6、注册人对使用该集体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