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商标注册人自行改变其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即属于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行为。现行《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针对该违法行为,设定了三种法律责任:
1.如果改变后的商标未改变原注册商标的本质特征,则改变后的商标与原注册商标属于近似商标,此行为属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行为。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商标注册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2.如果注册人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对原注册商标的本质特征进行了改变,改变后的商标与原注册商标已经不属于近似商标范畴时,若当事人在改变后的商标上标以注册标记,仍作为注册商标使用,则必然向他人错误地宣传了其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此行为构成冒充注册商标行为。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其进行广告宣传,封存或才收缴其商标标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予以通报、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
3.如果改变后的商标与他人在相同商品、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则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销售,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
千弘小编温馨提示:商标一旦申请成功,千万不可随意改动商标内容。否则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商标无小事,事事需上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