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哪些证据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来源:湖南千弘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时间:2019-08-13 17:09:27
 仅提交下列证据,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

  2.书面证言;

  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

  4.实物与复制品。

 买商标进千弘商标网http://www.qhsb.com